《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下列项目: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配料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储存条件;
(七)国家标准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专用的主辅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例:上图为西湖龙井茶的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明确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记载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签。上面写着“食品添加剂”几个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和经销商对其提供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显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标注清楚、易于识别。
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签、说明书内容的,不得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上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销售食品。